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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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11條,共保組織會員在停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時,仍需履行當年度共保認受成分的責任,直到該年度結束為止。這意味著即使共保組織會員停業,他們仍然必須承擔未了解的保險責任。 此外,如果一個共保組織會員因停業清理或解散而結束業務,則該共保組織會員所承擔的當年度共保成分將由其他共保組織會員承接。轉移方式將由共保組織會員進行決定,並在主管機關公告停業清理或解散之日起生效。 另外,如果一個共保組織會員因合併而被消滅,該會員所擁有的當年度共保成分將由存續公司承接。 舉例來說,假設A共保組織會員停止經營本保險業務,但仍有一筆當年度的共保認受成分未了解,則A組織會員仍需承擔該筆保險責任直到該年度結束。如果B共保組織會員因破產而結束業務,根據共保組織會員的決定,該筆當年度共保成分可能會轉移到其他共保組織會員C。另外,如果D共保組織會員因合併被消滅,那麼D組織會員所擁有的當年度共保成分將由存續公司E承接。
- 主管機關名詞
- 承受名詞
- 存續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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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