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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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地震保險基金)、財產保險業及專業再保險業辦理住宅地震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業務,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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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了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產保險業和專業再保險業辦理住宅地震保險業務時需要遵守本辦法的規定。根據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的相關資料,這些實施辦法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住宅地震保險業務的運作,並提供相關的規則和程序來保護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產保險業和專業再保險業的利益。此外,根據有關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的執行方式,對於住宅地震保險業務的執行和監管也有相應的安排和要求。該條規定涉及的參考資料包括《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相關的法規和政府部門發佈的指導文件。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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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