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了財產保險業在承保住宅地震危險時,應全數向地震保險基金做再保險。根據本條第2項的規定,地震保險基金應按照特定的機制來分散其承受的危險。具體來說,第一層限額為新台幣42億元,由共保組織承擔;第二層限額為新台幣958億元,由地震保險基金承擔和分散。根據第3項的規定,各層危險承擔限額均以每次地震事故的保險損失金額為計算基礎。保險損失包括承保損失和處理理賠所產生的費用。至於第一項再保險的作業規範則由地震保險基金會商產險公會訂定,需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實施。 參考資料: -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 產業傳信:https://industrymessenger.moj.gov.tw/NewsContent.aspx?id=HNMESNHQG1 - 法源法律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107
- 業名詞
- 承受名詞
- 所稱名詞
- 係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