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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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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產保險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其所承保之本保險應全數向地震保險基金為再保險。
  2. 2.地震保險基金依前項規定所承受之危險,應依下列機制分散: 一、第一層限額新臺幣五十億元,移轉由本保險共保組織(以下簡稱共保組織)承擔。 二、第二層限額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億元,由地震保險基金承擔及分散。
  3. 3.前項各層危險承擔限額,均以每一次地震事故保險損失金額為計算基礎。所稱保險損失指承保損失、臨時住宿費用及處理理賠所生之費用。
  4. 4.第一項再保險之作業規範,由地震保險基金會商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產險公會)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了財產保險業在承保住宅地震危險時,應全數向地震保險基金做再保險。根據本條第2項的規定,地震保險基金應按照特定的機制來分散其承受的危險。具體來說,第一層限額為新台幣42億元,由共保組織承擔;第二層限額為新台幣958億元,由地震保險基金承擔和分散。根據第3項的規定,各層危險承擔限額均以每次地震事故的保險損失金額為計算基礎。保險損失包括承保損失和處理理賠所產生的費用。至於第一項再保險的作業規範則由地震保險基金會商產險公會訂定,需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實施。 參考資料: -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 產業傳信:https://industrymessenger.moj.gov.tw/NewsContent.aspx?id=HNMESNHQG1 - 法源法律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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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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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其所承保之本保險應全數向地震保險基金為再保險。地震保險基金依前項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