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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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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共保組織由辦理住宅火災保險業務之財產保險業組成。但經主管機關可營業之專業再保險業得向地震保險基金申請同意後加入,以共保方式承擔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之限額。
  2. 2.共保組織會員之認受成分,包括基本成分及分配成分。基本成分由地震保險基金會商產險公會訂定之。分配成分之計算,以各會員過去三年平均之本保險保險費收入占有率為準。
  3. 3.第一項共保組織之作業規範,由地震保險基金會商產險公會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了共保組織的成員組成和運作規範。根據該規定,共保組織由財產保險業經營住宅火災保險業務的業者組成,專業再保險業在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也可以向地震保險基金申請同意後加入共保組織,以共同承擔規定的限額。共保組織的會員分成基本成分和分配成分兩種。基本成分是由地震保險基金會與產險公會所訂定的。分配成分則是根據各會員過去三年平均的保險費收入占有率來計算。共保組織的作業規範由地震保險基金會與產險公會共同制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也需要遵循相同的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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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共保組織由辦理住宅火災保險業務之財產保險業組成。但經主管機關核可營業之專業再保險業得向地震保險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