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了共保組織的成員組成和運作規範。根據該規定,共保組織由財產保險業經營住宅火災保險業務的業者組成,專業再保險業在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也可以向地震保險基金申請同意後加入共保組織,以共同承擔規定的限額。共保組織的會員分成基本成分和分配成分兩種。基本成分是由地震保險基金會與產險公會所訂定的。分配成分則是根據各會員過去三年平均的保險費收入占有率來計算。共保組織的作業規範由地震保險基金會與產險公會共同制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也需要遵循相同的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