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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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5條的規定,當地震保險基金承擔金額超過特定限額時,應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 對於新台幣五百十八億元以下的部分和超過新台幣六百五十八億元至新台幣九百五十八億元的部分,地震保險基金視業務需要和市場成本狀況,可以選擇將其分散投保於國內、外的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或者保留在基金中。這些危險分散方式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備,如果需要修改時也需要報備。 2. 對於超過新台幣五百十八億元至新台幣六百五十八億元的部分,由政府承擔,當發生損失時,需要向主管機關提報財務需求,並按照預算程序編列資金。 此外,根據該法條的第2項規定,如果因發生重大震災,地震保險基金累積的金額不足以支付應分攤的賠款,為保障被保險人的權益,地震保險基金必要時可以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從國庫獲得必要的資金擔保。
- 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擔保名詞
-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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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