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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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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保險同一次地震事故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超過各層危險承擔限額之合計總額時,比例削減賠付被保險人之承保損失賠款金額。
  2. 2.本保險各層危險承擔限額,由地震保險基金視本保險之投保、理賠情形,定期檢討研提方案報請主管機關時調整。
  3. 3.第一項地震事故,於保險期間內連續一百六十八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事故。
  4. 4.第一項削減給付之比例,由地震保險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6條,該條共有四項規定。根據第1項規定,當同一次地震事故的保險損失總額超過各層危險承擔限額的合計總額時,將按比例削減被保險人的賠款金額。第2項則規定,各層危險承擔限額將由地震保險基金根據投保和理賠情況定期檢討並提出調整方案,報請主管機關在適當時期進行調整。第3項指出,如果在保險期間內連續發生兩次以上地震事故,將視為同一次事故。第4項則規定,削減給付的比例需經地震保險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以上為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6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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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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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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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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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本保險同一次地震事故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超過各層危險承擔限額之合計總額時,按比例削減賠付被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