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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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6條,該條共有四項規定。根據第1項規定,當同一次地震事故的保險損失總額超過各層危險承擔限額的合計總額時,將按比例削減被保險人的賠款金額。第2項則規定,各層危險承擔限額將由地震保險基金根據投保和理賠情況定期檢討並提出調整方案,報請主管機關在適當時期進行調整。第3項指出,如果在保險期間內連續發生兩次以上地震事故,將視為同一次事故。第4項則規定,削減給付的比例需經地震保險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以上為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6條的解釋。
- 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適名詞
- 期間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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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