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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保險之保險金額以投保時保險標的物之重置成本定之,其重置成本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者,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 保險標的物因地震造成全損時,財產保險除保險金額外,並支付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保險標的物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3. 保險標的物因地震造成毀損但未達全損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辦理緊急評估,緊急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並張貼紅色危險標誌者,財產保險業支付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保險標的物為新臺幣十萬元。
  4. 前二項臨時住宿費用,於保險期間內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5. 前四項金額得由地震保險基金視本保險之投保、理賠情形,報請主管機關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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