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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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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保險之保險金額以投保時保險標的物之重置成本定之,其重置成本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者,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 2.保險標的物因地震造成全損時,財產保險除保險金額外,並支付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保險標的物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3. 3.保險標的物因地震造成毀損但未達全損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辦理緊急評估,緊急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並張貼紅色危險標誌者,財產保險業支付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保險標的物為新臺幣十萬元。
  4. 4.前二項臨時住宿費用,於保險期間內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5. 5.前四項金額得由地震保險基金視本保險之投保、理賠情形,報請主管機關時調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了住宅地震保險的保險金額和相關支付事項: 1. 根據第1項,住宅地震保險的保險金額是根據投保時的保險標的物的重置成本來確定的。如果重置成本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則保險金額固定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範例:如果投保的住宅重置成本超過一百五十萬元,例如二百萬元,則保險金額仍然只有一百五十萬元,不會根據實際重置成本來定義保險金額。 2. 根據第2項,當住宅地震造成保險標的物全部損壞時,除了支付保險金額外,財產保險業還需要支付臨時住宿費用,每個保險標的物的費用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範例:如果住宅地震造成了保險標的物的全損,除了支付保險金額外,保險公司還需要支付臨時住宿費用,每個保險標的物的費用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3. 第3項規定了前兩項的金額可以由地震保險基金根據保險的投保和理賠情況向主管機關報請調整。 範例:根據保險的投保和理賠情況,地震保險基金可以向主管機關報請調整保險金額和臨時住宿費用的金額。例如,如果地震頻繁發生,保險公司可能需要調整保險金額和臨時住宿費用的固定金額。

  • 標的物名詞
  • 名詞
  • 名詞
  •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法規
  • 之虞名詞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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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金額以投保時保險標的物之重置成本定之,其重置成本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者,保險金額為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