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4條,該條共有兩項。第一項是關於各類不良放款資產的定義,其中分為應予注意者、可望收回者、收回困難者和收回無望者。根據逾期清償的時間長短和是否有足額擔保部分來界定不同類型的不良放款資產。第二項則是關於協議分期償還放款資產的處理,此類放款可依據還款能力和擔保情形評估分類,但不得列為第一類,並需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參考資料: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 201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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