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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務概況應記載最近三年度之下列事項: 一、市場占有率:以總保費收入對全體人身保險業當年度總保費收入之比率計算,並應另新契約及有效契約予以區分列示。各險別之市場占有率,併準用上開方式分別計算列示。 二、各險別之保費收入及保險給付。 三、準備金:責任準備、未滿期保費準備、特別準備及賠款準備。 四、業務員第十三個月定著率。 五、人壽保險個人保件新契約平均保險金額。 六、人壽保險個人保件有效契約平均保險金額。 七、人壽保險個人保件新契約平均保險費。 八、人壽保險個人保件有效契約平均保險費。 九、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受理申請評議案件(含理賠及理賠申請評議件)之申請評議率及平均處理天數。 十、理賠訴訟件數及其對申請理賠件數之比率。 十一、理賠延遲給付件數及其對理賠總件數之比率。
  2.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各險別,指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3.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事項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第九款事項應於每年四月底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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