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安定基金違反以下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有權予以糾正並限期改進: 一、未按照工作計劃執行業務或辦理本法及捐助章程範圍以外之業務。 例如:安定基金應根據工作計劃將資金投資於保險相關的項目,但卻將資金用於其他非相關項目。 二、董事會的決議違法或不當。 例如:安定基金董事會作出了不合法或不適當的決策,如未經適當程序就撤換基金經理人。 三、不遵守法律規定辦理業務。 例如:安定基金在進行業務時未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未遵從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 四、使用不合法的憑證或未備有完整的會計記錄。 例如:安定基金在進行財務收支時未使用合法的憑證,或者沒有完整的會計記錄以供查驗。 五、提供虛假的業務或財務報告。 例如:安定基金提供不真實的業務或財務報告,以掩蓋其實際的營運狀況或財務狀況。 六、違反本辦法、捐助章程或其他法令的規定。 例如:安定基金違反了相關的法令、規章、捐助章程或本辦法的規定。 若安定基金在限期內未能改正以上違規情形,主管機關有權要求其繼續在限期內改正,並依照相關的法令進行處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