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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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安定基金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其資格及產生方式,依捐助章程規定辦理。
- 2.董事長對內主持董事會,對外代表安定基金。
- 3.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4.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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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15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解釋: 1. 董事會由十一人組成,董事的資格和產生方式根據捐助章程的規定進行。這表示董事的選任和資格要求會在捐助章程中具體指明,可能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 2. 董事長在董事會內負責主持會議,對外代表保險安定基金。董事長在董事會內擁有一定的權力和責任,同時也是基金向外界代表的角色。 3. 如果董事長因請假、因故或根據法律無法行使職權,則由董事長指定一位董事來代理。如果董事長沒有指定代理人或無法指定代理人,則董事會內的董事們將互相推舉一位董事來代理。 4. 董事會中至少應有五分之一的董事具有與保險安定基金設立目的相關的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這表示在選任董事時,要考慮董事的專業能力和與基金目的相關的經驗。 資料來源: -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15條 - 相關的法律法規、相關保險安定基金的章程等文件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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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