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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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 2.前項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若有特殊事由,得載明授權範圍並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每名董事以代理一名為限,且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 3.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須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時,請求之董事得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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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17條: 1.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這條規定了董事會的召集頻率和權力。根據這條法規,董事長有權召集董事會並決定會議的頻率,每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如果有必要,董事長還可以召集臨時會議。 2. 前項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若有特殊事由,得載明授權範圍並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每名董事以代理一名為限,且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根據這條法規,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但如果有特殊情況,董事可以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並需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每名董事只能代理一名董事出席會議,且代理出席董事的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3. 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須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時,請求之董事得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根據這條法規,如果現任董事中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人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和召集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議,董事長必須在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會議。如果董事長逾期不召集會議,請求董事可以報告主管機關後自行召集會議。 以上回答基於《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17條的條文內容進行解釋,其參考資料為該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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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