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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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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會之決議應有現任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並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經現任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二、內部組織規程之訂定及變更。 三、安定基金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四、不動產之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申請貸款。 六、超過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 七、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所為基金之動用事項。 八、以基金填補短絀。
  2. 2.前項各款決議應報主管機關准後,始得為之。第一項規定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因緊急事由,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18條,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 董事會決議的條件:董事會的決議需要有現任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且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然而,對於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需要現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且需要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這些重要事項包括捐助章程的變更、內部組織規程的訂定和變更、安定基金的解散或目的的變更、不動產的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申請貸款、超過一定金額的採購、以及根據法規第143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所進行的基金動用事項。 2. 決議的核准:根據第2條規定,前述第1條中所提到的事項,在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進行。此外,對於進行第1條所規定的討論,董事會應在會議十日前向全體董事發出議程通知,並向主管機關備查。然而,如果因緊急情況而無法在十日前發出議程通知,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上述條文,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如需了解更詳細的解釋和裁判書或判決書的內容,建議參考相關法律文件或專業律師的意見。

  • 不動產名詞
  •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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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董事會之決議應有現任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並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經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