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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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安定基金設監察人一至三人,其資格及產生方式,依捐助章程規定辦理。
- 2.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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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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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