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20條》,監察人的職權包括: 1. 進行安定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調查。 2. 查核簿冊文件。 3. 監督安定基金業務及財務的執行。 4. 參加董事會會議。 5. 審查年度決算。 6. 其他法律賦予的職權。 舉例來說,監察人可以調查保險安定基金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檢查相關的簿冊文件,監督基金的運作,參加董事會會議並提供意見,以及審查年度決算報告。此外,根據法律的規定,監察人還可能擁有其他特定的職權和責任。
- 監察人名詞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