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49 條(處罰)
- 1.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者,處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二、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三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 2.依前項規定所處罰鍰,得分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期限繳納之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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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的規定,對於投保義務人未依法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或在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的情況,將依照以下各款進行處罰: 一、當汽車所有人在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被舉發時,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對於汽車所有人,罰鍰金額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對於機車所有人,罰鍰金額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對於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罰鍰金額為新台幣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 二、當汽車所有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並引發交通事故時,將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新台幣九千元以上三萬二千元以下的罰鍰。 依據法規的規定,對於上述的罰鍰,可以分期繳納;有關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以及不按時繳納的處理辦法等事項,將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與主管機關共同制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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