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50 條(罰鍰繳納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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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0條規定了罰鍰繳納的處理程序。根據這條法條的解釋,公路監理機關在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時,應查驗汽車的保險證。如果發現有未依規定投保汽車責任保險的情況,公路監理機關應該舉報該違法行為。另外,如果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舉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時,同時也應該舉報未依規定投保汽車責任保險的情況。 當汽車所有人收到違反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後,根據本法第50條的規定,他應該在十五天內到指定的地點聽候裁決。如果超過期限未到案者,公路監理機關可以直接進行裁決。然而,如果汽車所有人認為舉發的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他可以不經裁決,直接依規定的最低罰鍰金額向指定的地點繳納罰款並結案。 這些規定的具體內容和執行細則可以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罰標準表。根據最新的資料,這些規定可以作為相關案例的參考依據,以確保道路交通的管理和秩序以及保障交通安全。
立法沿革 3 版
(0851213 制定)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授權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0940114 全文修正)
公路監理機關於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於執行交通勤務時,應查驗保險證。對於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者,應予舉發。 投保義務人接獲違反本保險事件通知單後,應於十五日內到達指定處所聽候裁決;屆期未到案者,公路監理機關得逕行裁決之。但投保義務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不經裁決,逕依公路監理機關所處罰鍰,自動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四十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原違反本法之舉發,並非警察人員或公路監理機關稽查人員當場查獲而掣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係汽車違規後,公路監理機關經由警察機關之通報資料(例如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之保險證欄勾記未出示保險證)而舉發,為使車主依規定投保本保險,爰於第一項增列相關稽查人員應查驗保險證。 三、公路監理機關對未投保本保險者所作出之通知單上已載有罰鍰數額,與一般交通違規告發單上僅載明違規條項而待裁決者不同,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四、由於罰鍰繳納處理程序、繳納機構及裁罰基準,核屬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事項,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以行政規則定之,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
(1110530 修正)
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時,應查驗保險證。對於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者,應予舉發。 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人時,對於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者,併同舉發。 投保義務人接獲違反本保險事件通知單後,應於十五日內到達指定處所聽候裁決;屆期未到案者,公路監理機關得逕行裁決之。但投保義務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不經裁決,逕依公路監理機關所處罰鍰,自動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
立法理由一、部分文字修改。 二、增訂第二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說明二。 三、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內容未修正。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規
- 義務人名詞
- 罰鍰名詞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授權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一、原條文第四十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原違反本法之舉發,並非警察人員或公路監理機關稽查人員當場查獲而掣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係汽車違規後,公路監理機關經由警察機關之通報資料(例如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之保險證欄勾記未出示保險證)而舉發,為使車主依規定投保本保險,爰於第一項增列相關稽查人員應查驗保險證。 三、公路監理機關對未投保本保險者所作出之通知單上已載有罰鍰數額,與一般交通違規告發單上僅載明違規條項而待裁決者不同,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四、由於罰鍰繳納處理程序、繳納機構及裁罰基準,核屬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事項,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以行政規則定之,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
一、部分文字修改。 二、增訂第二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說明二。 三、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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