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51 條(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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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是關於強制執行的規定。根據這條法條的第1項,如果汽車所有人未繳納根據本法所處之罰鍰,公路監理機關將不受理該汽車辦理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而根據第2項,如果罰鍰經過限期繳納而仍未繳納,依法將被移送強制執行。 舉例來說,假設某汽車所有人因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被罰款10,000元,根據法條的規定,該所有人必須在限期內繳納這筆罰款。如果限期屆滿後,該所有人仍未繳納罰款,公路監理機關將不受理該汽車的牌照換發、異動登記或檢驗。在這種情況下,公路監理機關將移送案件至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以確保罰款的執行。 參考資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9月1日)
立法沿革 1 版
(0940114 全文修正)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未繳納前,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辦理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四十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原條文規定罰鍰逾期不繳納,公路監理機關始得停止辦理異動或檢驗,為有效督促繳交罰鍰,爰修正為「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未繳納前」。 三、實務上,過戶前原汽車所有人已違反本法之規定,卻因警察機關入案時間為該車移轉過戶登記之後,致公路監理機關於該車移轉過戶後,始將舉發違反本保險事件通知單函送現任汽車所有人,卻因汽車所有人已非原汽車所有人,須將違規案件轉歸責原汽車所有人。另原汽車所有人辦妥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記,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汽車所有人非應負投保義務之人,該車如為警察舉發違反本法,應改歸責實際應負投保義務之人。故公路監理機關對於類此案件,須將違反本法之紀錄,列管於實際違反投保義務人之駕駛違規檔下,為促使該違規人於發駕駛執照時繳交罰鍰,爰將「換發牌照」納入規範,並配合公路法第七十六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之一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五條等規定所用文字,將「車輛異動」修正為「異動登記」。 四、另為避免「得」之規定,形成公路監理機關有裁量是否不予受理之權限,爰規定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
- 罰鍰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一、原條文第四十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原條文規定罰鍰逾期不繳納,公路監理機關始得停止辦理異動或檢驗,為有效督促繳交罰鍰,爰修正為「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未繳納前」。 三、實務上,過戶前原汽車所有人已違反本法之規定,卻因警察機關入案時間為該車移轉過戶登記之後,致公路監理機關於該車移轉過戶後,始將舉發違反本保險事件通知單函送現任汽車所有人,卻因汽車所有人已非原汽車所有人,須將違規案件轉歸責原汽車所有人。另原汽車所有人辦妥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記,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汽車所有人非應負投保義務之人,該車如為警察舉發違反本法,應改歸責實際應負投保義務之人。故公路監理機關對於類此案件,須將違反本法之紀錄,列管於實際違反投保義務人之駕駛違規檔下,為促使該違規人於發駕駛執照時繳交罰鍰,爰將「換發牌照」納入規範,並配合公路法第七十六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之一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五條等規定所用文字,將「車輛異動」修正為「異動登記」。 四、另為避免「得」之規定,形成公路監理機關有裁量是否不予受理之權限,爰規定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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