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51 條(強制執行)
- 1.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未繳納前,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辦理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
- 2.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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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是關於強制執行的規定。根據這條法條的第1項,如果汽車所有人未繳納根據本法所處之罰鍰,公路監理機關將不受理該汽車辦理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而根據第2項,如果罰鍰經過限期繳納而仍未繳納,依法將被移送強制執行。 舉例來說,假設某汽車所有人因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被罰款10,000元,根據法條的規定,該所有人必須在限期內繳納這筆罰款。如果限期屆滿後,該所有人仍未繳納罰款,公路監理機關將不受理該汽車的牌照換發、異動登記或檢驗。在這種情況下,公路監理機關將移送案件至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以確保罰款的執行。 參考資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9月1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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