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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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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51-1 條,如果投保義務人在保險期限屆滿後超過六個月仍未按照法規再次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車牌。- 這意味著如果一輛汽車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期限屆滿後超過六個月,而所有人仍未重新購買或續約適用的保險,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公路監理機關將該車輛的車牌註銷。

立法沿革 1

(1110530 增訂)

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本保險係透過本法強制投保義務人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以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為強化上開立法目的之實踐,爰規定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三、依現行第十五條規定,保險契約屆滿三十日前,保險人應通知要保人續保;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保險契約屆滿後三十日內,保險人應至少再為二次重新投保通知;又為維持本保險投保率,對於保險期間屆滿後第二個月仍未投保之機車車主,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名義再次寄送本保險到期通知,提醒車主投保,故現行機制已多次通知投保義務人投保,併予敘明。

  • 義務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111053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本保險係透過本法強制投保義務人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以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為強化上開立法目的之實踐,爰規定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三、依現行第十五條規定,保險契約屆滿三十日前,保險人應通知要保人續保;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保險契約屆滿後三十日內,保險人應至少再為二次重新投保通知;又為維持本保險投保率,對於保險期間屆滿後第二個月仍未投保之機車車主,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名義再次寄送本保險到期通知,提醒車主投保,故現行機制已多次通知投保義務人投保,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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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51-1 條規定:「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5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5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