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51-1 條
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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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51-1 條,如果投保義務人在保險期限屆滿後超過六個月仍未按照法規再次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車牌。- 這意味著如果一輛汽車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期限屆滿後超過六個月,而所有人仍未重新購買或續約適用的保險,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公路監理機關將該車輛的車牌註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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