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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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條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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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本細則除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以外的條款,自發布日起生效。根據參考資料,該條款在111年11月25日修正後發布,自111年11月30日起生效。這表示施行細則第12條中的其他條款自細則發布之日起生效。具體而言,這可能指的是施行細則中其他條款的規定,例如關於保險給付、理賠或補償標準的相關規定。由於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 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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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