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1.公路監理機關接獲前條第三項規定之通知或汽車涉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後,應向主管機關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指定之機關(構)查證投保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牌照、引擎或車身號碼、保險證號碼、保險期間及保險人等投保資料。
- 2.投保義務人接獲違反本保險事件通知單後,到達指定處所聽候裁決時,其提供之投保資料與前項查證資料不符時,公路監理機關得依投保義務人提供之保險證及投保證明,認定其是否投保;無法認定時,應向主管機關查證後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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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公路監理機關在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通知時,應向主管機關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指定的機關查證該投保義務人的投保資料,包括姓名或名稱、牌照號碼、引擎或車身號碼、保險證號碼、保險期間和保險人等。如果投保義務人提供的投保資料與查證資料不符,公路監理機關可以依據投保義務人提供的保險證和投保證明來認定是否投保;如果無法認定,則應向主管機關進一步查證後再做確定。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投保義務人確實投保並提供準確的投保資料。 舉例來說,如果公路監理機關接到一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的通知單,並要求檢查該輛車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他們將向主管機關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所指定的機構查詢該輛車的投保資料。如果投保義務人在接到違反保險事件通知單後到達指定地點等候裁決時,他所提供的投保資料與查詢的資料不符,則公路監理機關可以檢查他所提供的保險證和投保證明,以確定他是否確實投保。如果無法確定,則公路監理機關應向主管機關查詢後再做最終確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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