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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1. 1.本保險之保險證應隨車攜帶備驗。
  2. 2.汽車駕駛人於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查驗本保險之保險證時,應配合提示。
  3. 3.汽車駕駛人未依前項規定配合提示保險證者,稽查人員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保險證欄勾記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公路監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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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了關於保險證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汽車在行駛時必須攜帶並備驗保險證。在公路監理機關進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時,汽車駕駛人應根據法律要求的情況出示保險證。如果汽車駕駛人未能按照規定出示保險證,稽查人員應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的保險證欄中做出相應記錄,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汽車駕駛人遵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要求,並提供了強制執行的手段來保護行人和其他車輛的利益。 例如,如果一名警察在執行交通勤務期間查驗一輛汽車的保險證,但駕駛人未能配合並出示保險證,該警察可以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中做出相應記錄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這樣做是為了確保汽車駕駛人遵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規定,並追究相應的責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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