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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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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應就本保險各種保險服務費用區分為直接費用及共同費用分攤。
  2. 2.直接費用指專屬經營本保險所發生可直接歸屬之費用;無法直接歸屬於本保險之費用而需與其他保險共同分攤者稱為共同費用。
  3. 3.保險人應將共同費用分攤方式納入內部管理系統並作成紀錄,於編列報表時,確實計算本保險之共同費用。
  4. 4.前項分攤方式應符合一致性原則,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保險人提供分攤方式。
  5. 5.本保險推廣費用、精算及研究發展費用、查詢服務費用及資訊傳輸費用四項,採應計基礎於每月底分別以下列明細項目及應付費用入帳,並於支付時沖銷之: 一、推廣費用應以保險服務費用-廣告費-強制險推廣費用明細項目入帳。 二、精算及研究發展費用應以保險服務費用-研究發展費-強制險精算及研究發展費用明細項目入帳。 三、查詢服務費用應以保險服務費用-郵電費-強制險查詢服務費用明細項目入帳。 四、資訊傳輸費用應以保險服務費用-郵電費-強制險資訊傳輸費用明細項目入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 5 條的規定: 1. 保險人應區分直接費用和共同費用。直接費用指專門用於經營該保險業務且可直接歸屬的費用。無法直接歸屬於該保險業務的費用需與其他保險共同分攤,成為共同費用。 2. 保險人應在內部管理系統中記錄共同費用的分攤方式,並在編列報表時確實計算該保險業務的共同費用。 3. 共同費用的分攤方式應符合一致性原則,主管機關有必要時可以要求保險人提供分攤方式的資料。 4.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推廣費用、精算及研究發展費用、查詢服務費用和資訊傳輸費用應根據每月底的明細項目和應付費用進行會計處理,並在支付時進行沖銷。 具體依據可以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紀律之建立與執行原則及相關執行規範(財團法人保險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強制險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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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 5 條規定:「保險人應就本保險各種保險服務費用區分為直接費用及共同費用分攤。直接費用係指專屬經營本保險所發生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