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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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6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在處理賠案時可能產生的費用可以核銷處理費用中。這些可能的費用包括照相、複印費用、電話、郵資等費用、差旅費、勘驗傷亡費用以及其他合理且必要的費用。 根據這項規定,除了部分照相、電話和差旅費用無法按件分攤外,其他處理費用都需要按件分配。當保險公司同時處理多個保險賠案時,第一項費用應按照理賠金額的比例分別攤付。 範例資料: 根據2019年生效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保險公司在處理一個賠案時支付了100元的照相費用、50元的電話費用和200元的差旅費用。根據規定,這些費用中除了照相費用無法按件分攤外,其餘的費用應按件分配,即每個費用項目均平均攤付給每一個處理的賠案。 另外,如果保險公司同時處理了兩個保險賠案,其中一個賠案的理賠金額是1000元,另一個賠案的理賠金額是2000元,根據規定,第一項費用應按照理賠金額的比例分別攤付。假設照相費用是200元,則第一個賠案應支付100元,第二個賠案應支付200元。
- 核名詞
- 勘驗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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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