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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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代辦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業務之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保險人採應計基礎於每月底以保險服務費用-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及應付費用-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明細子目入帳,後者並於彙繳時沖銷之。 二、保險人代辦特別補償基金補償案件,應於給付時以暫付及待結轉款項-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明細子目入帳,並於特別補償基金歸墊時沖銷之。 三、特別補償基金支付予保險人之委任費用,保險人應於收入時沖銷保險服務費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明細子目。 四、保險人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上年底已受理未給付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案件逐案預估給付金額及處理費用,函送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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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7條,以下是對該條的逐項釋義: 一、保險人採應計基礎於每月底以業務費用-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及應付費用-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明細子目入帳,後者並於彙繳時沖銷之。 根據這項規定,保險公司應按照應計基礎進行會計處理。每月底,將業務費用減去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以及應付費用中的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明細子目的金額入帳。當彙繳時,再將後者的金額沖銷或扣除。 二、保險人代辦特別補償基金補償案件,應於給付時以暫付及待結轉款項-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明細子目入帳,並於特別補償基金歸墊時沖銷之。 根據這項規定,保險公司在代辦特別補償基金補償案件時,應將給付款項以暫付及待結轉款項的方式入帳,並在特別補償基金歸墊時將其沖銷。 三、特別補償基金支付予保險人之委任費用,保險人應於收入時沖銷業務費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明細子目。 根據這項規定,當特別補償基金支付委任費用給保險公司時,保險公司應在收入時將其沖銷或扣除業務費用中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明細子目的金額。 四、保險人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上年底已受理未給付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案件逐案預估給付金額及處理費用,函送特別補償基金。 根據這項規定,保險公司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上年底已受理但尚未給付的特別補償基金補償案件,逐案預估給付金額和處理費用,以書面函件的方式提交特別補償基金。 範例: 根據我查到的參考資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7條,可知保險公司代辦特別補償基金補償案件時,應以暫付及待結轉款項-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明細子目入帳。例如,如果一個被保險人在汽車交通事故中受傷,由特別補償基金提供補償金給予受害人。保險公司會以一筆暫付款項的方式入帳,然後在特別補償基金歸墊時將其沖銷。 參考資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 業名詞
- 強制險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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