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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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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提供資料至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業務單位提供有關本保險保費收入、保險賠款之各項資料及其他與會計紀錄有關資料,應於報送前由會計單位對其帳載紀錄與上述資料間之合理性。 二、業務單位及會計單位應分別核對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依前款資料處理後所公布之統計資料與原資料之間是否具合理性。 三、前兩款資料有不一致情形時,應由業務單位及會計單位共同查核其差異原因並予以更正或說明,使其達於合理,並將處理結果報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8條》,保險人提供資料至主管機關指定的機關時,應依照以下原則辦理: 1. 業務單位應提供有關本保險保費收入、保險賠款以及其他與會計記錄相關的資料。在報送之前,應由會計單位核對業務單位的會計記錄和提供的資料是否合理。 2. 業務單位和會計單位應分別核對主管機關指定的機關根據上述資料處理後所公布的統計資料與原始資料之間是否一致。 3. 如果上述兩項的資料有不一致的情況,業務單位和會計單位應共同查核差異的原因並進行更正或說明,以使資料達到合理性。同時,應將處理結果報告給主管機關指定的機關。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2021年修法後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單位在報送資料時,應確保所提供的保費收入、保險賠款等相關資料與會計記錄的一致性。若業務單位和會計單位發現資料不一致的情況,則需要共同查核差異的原因,並進行相應的更正或說明。這樣的處理流程可以確保報送統計資料的合理性及可靠性,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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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 8 條規定:「保險人提供資料至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業務單位提供有關本保險保費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