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提存之特別準備金除作為彌補年度純保費虧損之用外,不得收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在特定情況下保險人應如何處理各種準備金。根據該條第1項,當保險人停業或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時,應將各種準備金移轉給承接該項業務的其他保險人提存。如果沒有其他保險人接手該業務,且已完成本保險責任而特別準備金餘額為正數,則應將該特別準備金對應之資產移轉給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同樣地,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保險人被依法命令停業清理、解散或廢止辦理本保險業務並且無其他保險人接手該業務,又已完成本保險責任而特別準備金餘額為正數,則應將該特別準備金對應之資產移轉給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參考資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https://labor-staff.kcg.gov.tw/pdf/4E7EA93C9A984010460E19F8286E2E02.pdf 範例:假設某保險公司因經營不善而被迫停業清理,且沒有其他保險公司接手其業務。該公司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期間已完成責任,且特別準備金餘額為正數。按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該公司應將特別準備金對應之資產移轉給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 提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