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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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12條,該辦法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施行,並根據修正條文的發布日自行施行。其中,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修正發布的第2條、第3條、第10條之一自100年1月1日施行,一直到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的第3條至第6條於103年1月1日施行,最後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修正發布的第2條於111年11月30日施行。 這段法規確定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的施行日期和各個修正條文的生效日期。根據參考資料,這些法條修正主要是為了配合法律的進一步修訂或修正,以確保保險制度能夠有效運作並符合現行需求。
- 第七條條文
- 業名詞
- 提存名詞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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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