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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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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七條之孳息,應依當年度每月第一營日之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固定利率平均數計算。各年度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自次年一月一日起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12條,該辦法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施行,並根據修正條文的發布日自行施行。其中,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修正發布的第2條、第3條、第10條之一自100年1月1日施行,一直到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的第3條至第6條於103年1月1日施行,最後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修正發布的第2條於111年11月30日施行。 這段法規確定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的施行日期和各個修正條文的生效日期。根據參考資料,這些法條修正主要是為了配合法律的進一步修訂或修正,以確保保險制度能夠有效運作並符合現行需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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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本辦法第七條之孳息,應依當年度每月第一營業日之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固定利率平均數計算。各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