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11.29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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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自留業務,係指保險人直接承保及再保險分入業務,扣除再保險分出業務後之業務。
保險人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直接承保業務、再保險分入業務應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以下簡稱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剩餘保障負債後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再保險分出業務應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剩餘保障資產後提存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直接承保業務、再保險分入業務應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已發生理賠負債後提存賠款準備金。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再保險分出業務應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已發生理賠資產後提存分出賠款準備金。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自留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特別準備金:
一、自留滿期純保費與上年度特別準備金餘額之孳息之總和扣除自留保險賠款及損失組成部分上期與本期差額之總和,應再全數提存特別準備金;
二、自留滿期純保費與上年度特別準備金餘額之孳息之總和小於自留保險賠款及損失組成部分上期與本期差額之總和者,其差額由收回以前年度累積之特別準備金彌補之,仍有不足者,其差額以備忘分錄記載,由以後年度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收回彌補之。
-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購買國庫券或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於金融機構。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購買下列各款國內有價證券: 一、公債。但不包括可交換公債。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但金融債券以一般金融債券為限。
- 前項所購買之國庫券及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定期存款金額,不得低於該保險人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本保險自留滿期純保費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主管機關並得視其經營情況,予以適度調高其比例。
- 保險人依第一項購買之有價證券,除公債及國庫券外,其發行、承兌或保證之金融機構應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長期債信達「twBBB+」級以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
- 保險人之特別準備金餘額,未達該保險人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本保險自留滿期純保費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其特別準備金應全部購買國庫券或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於金融機構。
-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持有之資金,除特別準備金應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以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於金融機構。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購買下列各款國內有價證券: 一、國庫券。 二、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 三、附買回公債。
- 前項所稱資金,指本保險之各種準備金、應付款項、暫收及待結轉款項。
- 第一項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金額,不得低於該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持有之資金扣除特別準備金後之餘額百分之四十五及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本保險自留滿期純保費百分之三十,主管機關並得視其經營情況,予以適度調高存款存放比例。
- 保險人就本保險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及賠款準備金總額,未達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本保險自留滿期純保費百分之三十,其因辦理本保險所持有之資金應全部以存款方式存放於金融機構。
- 保險人依第一項購買之有價證券,除公債及國庫券外,其發行、承兌或保證之金融機構應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長期債信達「twBBB+」級以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
保險人依前二條辦理資金運用時,其資金之計算,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決(結)算數額為準。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提存之特別準備金除作為彌補年度純保費虧損之用外,不得收回。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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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11.2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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