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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人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直接承保務、再保險分入業務應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以下簡稱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剩餘保障負債後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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