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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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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直接承保務、再保險分入業務應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以下簡稱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剩餘保障負債後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賠款準備金管理需要依以下程序進行: 1. 保險人在辦理已報未付賠款時,應根據相關資料進行估算,並提存賠款準備金。對於未報賠款,則需要根據過去的理賠經驗和費用,按照損失發展三角形法進行計算,並提存賠款準備金。如果有再保分入業務的未報賠款,則需要按照固定比例提存。 2. 上述提到的固定比例是由主管機關委託相關專業機構擬訂的,根據整個業界的過去理賠經驗和費用,按照損失發展三角形法進行計算,並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定後發布。 3. 賠款準備金應在每年的決算時收回,然後根據當年的實際決算資料進行提存。 4. 對於已報未付的案件,除非有證據顯示時效停止或中斷的情況,保險人應在請求權時效消滅時結案。 參考資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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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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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保險人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直接承保業務、再保險分入業務應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