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保險人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直接承保業務、再保險分入業務應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以下簡稱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剩餘保障負債後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賠款準備金管理需要依以下程序進行: 1. 保險人在辦理已報未付賠款時,應根據相關資料進行估算,並提存賠款準備金。對於未報賠款,則需要根據過去的理賠經驗和費用,按照損失發展三角形法進行計算,並提存賠款準備金。如果有再保分入業務的未報賠款,則需要按照固定比例提存。 2. 上述提到的固定比例是由主管機關委託相關專業機構擬訂的,根據整個業界的過去理賠經驗和費用,按照損失發展三角形法進行計算,並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定後發布。 3. 賠款準備金應在每年的決算時收回,然後根據當年的實際決算資料進行提存。 4. 對於已報未付的案件,除非有證據顯示時效停止或中斷的情況,保險人應在請求權時效消滅時結案。 參考資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3條
- 業名詞
- 提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