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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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再保險分出業務應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剩餘保障資產後提存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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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 1. 保險人應提存特別準備金的規定如下: - 自留滿期純保費與收回賠款準備金及上年度特別準備金餘額之孳息之總和扣除自留保險賠款及提存賠款準備金之餘額,應全數提存特別準備金。 - 如果自留滿期純保費與收回賠款準備金及上年度特別準備金餘額之孳息之總額小於自留保險賠款及提存賠款準備金之總和,則差額由收回以前年度累積之特別準備金彌補。如果仍有不足,則差額記錄於備忘分錄,並由以後年度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收回彌補。 2. 在1994年度的費率結構中,固定率特別準備金比率根據主管機關發布的保險費率表的保險費基礎進行提存。 3. 在1994年度的結算時,如果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則固定率特別準備金應全數提存為準備金。如果符合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則差額可以先由固定率特別準備金彌補。
- 業名詞
- 提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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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