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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再保險分出務應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剩餘保障資產後提存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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