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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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直接承保業務、再保險分入業務應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已發生理賠負債後提存賠款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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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5條的主要內容是關於保險人應如何管理特別準備金的問題。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保險人應將特別準備金以購買國庫券或定期存款的方式存放於金融機構。然而,如果經主管機關核准,也可以購買其他指定的國內有價證券,包括公債、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和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 根據第2項的規定,購買國庫券及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定期存款的金額,不得低於保險人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的本保險自留滿期純保費總金額的百分之三十。此外,主管機關還可以根據保險人的經營情況,在必要時適度調高這個比例。 根據第3項的規定,除公債和國庫券之外,保險人購買的其他有價證券,其發行、承兌或保證的金融機構需要經過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長期債信達到「twBBB+」級以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 根據第4項的規定,在特別準備金餘額未達到保險人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的本保險自留滿期純保費總金額的百分之三十時,保險人應將全部特別準備金以購買國庫券或定期存款的方式存放於金融機構。 根據以上的法規解釋,可以得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5條爲了確保特別準備金的安全與穩定性,對於特別準備金的投資方式、金額要求以及有價證券的信用評級都有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護被保險人的權益,確保特別準備金能夠在必要時順利兌付。
- 業名詞
- 提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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