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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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再保險分出業務應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已發生理賠資產後提存分出賠款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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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了保險人對所持有的資金的管理方式。根據這條規定,保險人應將資金以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的方式存放在金融機構。除非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否則不得以其他方式進行投資。這些資金包括各種準備金、應付款項、暫收款項和待結轉款項。 存放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金額,不得低於保險人所持有的資金減去特別準備金後的餘額的45%和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的本保險自留滿期純保費的30%。主管機關可以根據保險人的經營情況適度調高存款存放比例。 當本保險的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和賠款準備金總額未達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的本保險自留滿期純保費的30%時,保險人應將辦理本保險持有的資金全部以存款方式存放在金融機構。 此外,根據第五點規定,保險人購買的有價證券(除公債和國庫券外)的發行、承兌或保證機構,應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長期債信達到"twBBB+"級以上,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 至於有關此條規定的範例,根據目前的內容並不包含任何相關的範例或實際案例。
- 業名詞
- 提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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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