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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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自留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特別準備金: 一、自留滿期純保費與上年度特別準備金餘額之孳息之總和扣除自留保險賠款及損失組成部分上期與本期差額之總和,應再全數提存特別準備金; 二、自留滿期純保費與上年度特別準備金餘額之孳息之總和小於自留保險賠款及損失組成部分上期與本期差額之總和者,其差額由收回以前年度累積之特別準備金彌補之,仍有不足者,其差額以備忘分錄記載,由以後年度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收回彌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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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7條,保險人進行資金運用時,應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的決算數額來計算資金。這意味著保險人在進行資金運用時,需要參考最近一期的決算報表,並以其中的查核或核閱數字作為資金計算的依據。 參考資料: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7條
- 業名詞
- 提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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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