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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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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購買國庫券或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於金融機構。但報經主管機關准者,得購買下列各款國內有價證券: 一、公債。但不包括可交換公債。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本票。但金融債券以一般金融債券為限。
  2. 2.前項所購買之國庫券及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定期存款金額,不得低於該保險人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本保險自留滿期純保費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主管機關並得視其經營情況,予以度調高其比例。
  3. 3.保險人依第一項購買之有價證券,除公債及國庫券外,其發行、承兌或保證之金融機構應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長期債信達「twBBB+」級以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
  4. 4.保險人之特別準備金餘額,未達該保險人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本保險自留滿期純保費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其特別準備金應全部購買國庫券或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於金融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保險人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提存的特別準備金,除了用於彌補年度純保費虧損外,不得收回。這意味著保險人在辦理保險時,所提存的特別準備金是不能被收回的。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保險公司能夠確實履行其對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以維護受害人的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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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購買國庫券或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於金融機構。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