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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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持有之資金,除特別準備金應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以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於金融機構。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購買下列各款國內有價證券: 一、國庫券。 二、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 三、附買回公債。
- 2.前項所稱資金,指本保險之各種準備金、應付款項、暫收及待結轉款項。
- 3.第一項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金額,不得低於該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持有之資金扣除特別準備金後之餘額百分之四十五及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本保險自留滿期純保費百分之三十,主管機關並得視其經營情況,予以適度調高存款存放比例。
- 4.保險人就本保險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及賠款準備金總額,未達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本保險自留滿期純保費百分之三十,其因辦理本保險所持有之資金應全部以存款方式存放於金融機構。
- 5.保險人依第一項購買之有價證券,除公債及國庫券外,其發行、承兌或保證之金融機構應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長期債信達「twBBB+」級以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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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9條,本辦法第4條之利息應按照每年度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固定利率平均數計算。每年度提存的特別準備金應從次年1月1日開始計息。以下是參考資料的相關範例: 根據法規,特別準備金是為了應對可能發生的保險理賠而設立的一種備付金。例如,在一年度的某個時間點,保險公司已經提取了一部分款項作為特別準備金,以應對可能發生的保險理賠。那麼,從次年1月1日開始,這筆特別準備金將開始計算利息,並將根據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固定利率平均數來計算利息金額。
- 持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業名詞
- 本票名詞
- 所稱名詞
- 予以名詞
- 適名詞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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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