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29 條的規定,針對保證金的申請發還有以下幾點: 1. 個人執業經紀人停止執行業務或者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執業許可後,可以申請將保證金發還。 2. 經紀人公司所繳存的保證金需要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清算,並且在繳銷執業證照後申請發還。 3. 銀行所繳存的保證金需要在經主管機關許可終止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並繳銷執業證照,或者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執業許可後,才能申請發還。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針對保證金的處理和發還細則有明確的規定,以確保保險經紀人在停止業務或執業許可被廢止或撤銷後能夠順利辦理相關手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