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訓練分為職前教育訓練與在職教育訓練。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0條,教育訓練分為職前教育訓練與在職教育訓練。這意味著保險經紀人在開始從事保險業務之前,必須接受特定的教育訓練。同時,在職教育訓練是指在保險經紀人已經開始從事業務後,定期接受進一步的教育訓練。 職前教育訓練的目的是確保保險經紀人在開始執行業務前具備所需的知識和能力。此類訓練通常由相關機構或機構提供,以便保險經紀人瞭解保險業務的運作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在職教育訓練則是為了確保保險經紀人能夠持續約當的保險業務。這種訓練可能包括更新的保險產品知識、市場趨勢和業務實務,以及法律法規的變化。 一個與這個法條有關的範例是,一位保險經紀人在通過職前教育訓練後取得了保險經紀人資格。然後,他必須每年參加在職教育訓練課程,以確保自己始終具有最新的保險知識和技能。如果保險經紀人未能完成這些訓練要求,他可能會受到相應的紀律處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