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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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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個人執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執行保險經紀業務、檢或其他相關業務之經紀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一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三十二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
  2. 2.法令遵循人員應參加職前教育訓練三十小時以上。
  3. 3.前二項職前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或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練要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1條的規定: 1. 個人執業經紀人以及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雇用的經紀人,在申請執行業務之前的一年內,需要參加至少32小時的職前教育訓練,並通過測驗。 2. 職前教育訓練可以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或大學的推廣教育機構進行。教育訓練的重點和內容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 3. 本條自104年6月24日起生效。 舉例來說,一位個人執業經紀人在想要從事相關業務之前,必須參加至少32小時的職前教育訓練,並且需要通過相關的測驗。這個訓練可以由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或大學的推廣教育機構提供,但是教育訓練的內容和要點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以上規定於104年6月24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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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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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1 條規定:「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執行保險經紀業務、檢核或其他相關業務之經紀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