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2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第1款: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每年應平均參加十六小時以上的在職教育訓練,執業證照換發前二年每年應參加不少於八小時的法令課程。這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經紀人持續更新專業知識,以提升業務能力和確保符合法規要求。 第2款:在職教育訓練可以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或經紀人公會、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辦理。教育訓練的要點和內容需要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可。這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教育訓練的品質和內容符合標準,並由被授權的機構來進行。 第3款: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每年還應另外參加並通過針對六十五歲以上客戶的相關教育訓練,時間長度為二小時。若未按規定參加並通過該二小時的教育訓練,則在次一年度不得向六十五歲以上客戶銷售保險商品。所屬的經紀人公司或銀行應取消其所任用經紀人次一年度向六十五歲以上客戶銷售保險商品的資格。這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經紀人對特定客戶群體的需求有適當的了解和專業知識,並促使經紀人提供公平對待。 參考資料: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2020)、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註釋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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