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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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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就前條所列文件建立檢管理作程序。
  2. 2.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應就前項檢核管理作業程序訂定自律規範,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4-1 條規定了經紀人在辦理文件簽署方面的相關要求和程序。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被經紀人公司或銀行僱用的經紀人在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出單前,可以採取確認文件已完成內部檢核規則並留存相關軌跡和佐證資料的方式進行文件簽署。換言之,經紀人可以利用內部檢核規則來確保文件的合規性,同時保留相關的跟蹤和證明資料。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經紀人公司和銀行應該建立有關文件的內部檢核規則和確認作業程序。這意味著,經紀人公司和銀行需要制定一套檢核文件的內部規則,並確立確認作業的具體程序。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應該制定自律規範,並向主管機關報備。這意味著,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需要制定相關的自律規範來指導經紀人在文件簽署方面的作業方式,同時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告這些自律規範。 舉例來說,一位經紀人在辦理保險申請時,可以利用公司的內部檢核規則來確認申請文件的適法性和完整性,並在系統中留存相關的操作軌跡和佐證資料。經紀人公司應該建立相應的內部檢核規則和確認作業程序,以確保文件簽署的合規性。同時,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應制定相關的自律規範,要求經紀人在文件簽署方面遵循相應的程序和要求,并向主管機關報告這些自律規範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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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4-1 條規定:「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就前條所列文件建立檢核管理作業程序。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應就前項檢核管理作業程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