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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 3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就前條所列文件建立檢管理作程序。
  2. 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應就前項檢核管理作業程序訂定自律規範,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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