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4條,以下是對該條各項的解釋: 1. 根據第34條第1項,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時,應確實了解要保人的需求以及保險商品或服務的適合度,並在相關文件上簽署。除非主管機關有其他規定外,此項規定是有適用範圍的。 2. 第34條第2項規定了財產保險經紀人應具備的文件,包括:(一) 要保書、(二) 批改申請書、(三) 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四)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適合度分析評估及洽訂保險契約分析報告書、(五) 終止契約申請書、(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這些文件對於財產保險經紀人辦理業務是必要的。 3. 第34條第3項規定了人身保險經紀人應具備的文件,包括:(一) 要保書、(二) 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三) 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四)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適合度分析評估及洽訂保險契約分析報告書、(五) 終止契約申請書、(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這些文件對於人身保險經紀人辦理業務是必要的。 這些解釋來自法源資訊的《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資料,並根據該法規的相關項、款提供解釋及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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