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確實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應於有關文件簽章或以其他電子方式為之。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前項、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有關文件,在財產保險包括: 一、要保書。 二、批改申請書。 三、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 四、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適合度分析評估及洽訂保險契約分析報告書。 五、終止契約申請書。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有關文件,在人身保險包括: 一、要保書。 二、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三、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 四、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適合度分析評估及洽訂保險契約分析報告書。 五、終止契約申請書。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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