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1條,以下是對每一項、款進行的逐條釋義: 1. 本條款規定了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在提交保險業之核保作業前,應對客戶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的事項。這包括確認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所定義的事項、告知特定資金來源所面臨的相關風險、告知解約後的相關權益損失情形,以及對年齡65歲以上的客戶進行關懷提問。其中,特別提到若保險商品評估不具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則不在此限。 範例:經紀人公司在招攬投保人時,應詢問該投保人是否具備特定業務管理手冊或規章,並確保其能確實遵從。 2. 本條款規定了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在處理要保人或受益人變更、保險單借款及終止契約之申請時,應先對客戶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以確認其本意。 範例:銀行在處理保單借款申請前,應透過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向客戶確認其是否確實有意申請此借款。 3. 本條款規定了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的保險種類及比例應由主管機關另行指定。 範例:主管機關指定了特定的保險種類及比例,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在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時必須遵守。 4. 本條款規定了銀行應建立檢核客戶繳交保險費資金來源之機制,並要求特定客戶在全部要保案件中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 範例:銀行在確認客戶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保險單借款等資金來源時,應建立檢核機制,以確保其一致性。 5. 本條款規定了特定保險種類的客戶不適用於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項客戶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的規定。 範例:小額終老保險等特定保險種類的客戶不受到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項客戶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的限制。 6. 本條款規定了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成立的保險經紀人公司適用前二項規定。 範例: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成立的保險經紀人公司應遵守前述規定。 7. 本條款規定了經紀人公司及銀行發現不符合規定或違反客戶本意的情況時,應在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通知保險業及客戶進行補正或處置。 範例: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在發現客戶意願不符合規定或違反客戶本意的情況時,應在核保作業前通知相關方進行補正或採取有利於客戶的處置。 8. 本條款規定了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全程錄音或錄影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並保留錄音或錄影紀錄備查。 範例: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在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時應全程進行錄音或錄影並保存紀錄供查核使用,保存期限至少為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或保險業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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