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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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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將要保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保作業前,應就下列事項,對客戶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 一、確認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八款所定事項。 二、就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保險單借款之客戶,應明確告知其所將面臨之相關風險,以及最大可能損失金額。 三、就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之客戶,應明確向其告知因終止契約後再投保所產生之保險契約相關權益損失情形。 四、對於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應依客戶所購買保險商品不利於其投保權益之情形進行關懷提問,確認客戶瞭解保險商品特性對其之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但保險商品之特性經保險業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六條第七款規定評估不具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者,不在此限。
  2. 2.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將有關文件送交保險業辦理要保人受益人變更、保險單借款及終止一部或全部契約之申請,應於保險業完成作業前對客戶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以確認其本意。
  3. 3.第一項及前項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之保險種類及比例,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4. 4.銀行應建立檢核客戶繳交保險費資金來源,是否為投保前三個月內該銀行之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透過該銀行辦理之解約、保險單借款,以及客戶與其往來交易所提供相關財務資訊具一致性之機制。對於下列客戶應指派銷售部門之人員,就全部要保案件辦理第一項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不適用前項所定保險種類及比例之規定: 一、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保險單借款之客戶。 二、對於年齡六十五歲以上且所購買保險商品有不利於其投保權益之客戶。但保險商品之特性經保險業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六條第七款規定評估不具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者,不在此限。
  5. 5.購買無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不包括健康保險)、小額終老保險、保險期間在三年以下之傷害保險或無生存保險金之房貸壽險商品之客戶,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項客戶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之規定。
  6. 6.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成立之保險經紀人公司準用前二項規定。
  7. 7.經紀人公司及銀行發現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有不符合規定或違反客戶本意之情事,應於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通知該保險業及客戶為補正或採取有利於客戶之處置。
  8. 8.經紀人公司及銀行針對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應經受訪者同意全程錄音或錄影,並留存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錄音或錄影紀錄備供查核,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或保險業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1條,以下是對每一項、款進行的逐條釋義: 1. 本條款規定了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在提交保險業之核保作業前,應對客戶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的事項。這包括確認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所定義的事項、告知特定資金來源所面臨的相關風險、告知解約後的相關權益損失情形,以及對年齡65歲以上的客戶進行關懷提問。其中,特別提到若保險商品評估不具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則不在此限。 範例:經紀人公司在招攬投保人時,應詢問該投保人是否具備特定業務管理手冊或規章,並確保其能確實遵從。 2. 本條款規定了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在處理要保人或受益人變更、保險單借款及終止契約之申請時,應先對客戶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以確認其本意。 範例:銀行在處理保單借款申請前,應透過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向客戶確認其是否確實有意申請此借款。 3. 本條款規定了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的保險種類及比例應由主管機關另行指定。 範例:主管機關指定了特定的保險種類及比例,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在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時必須遵守。 4. 本條款規定了銀行應建立檢核客戶繳交保險費資金來源之機制,並要求特定客戶在全部要保案件中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 範例:銀行在確認客戶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保險單借款等資金來源時,應建立檢核機制,以確保其一致性。 5. 本條款規定了特定保險種類的客戶不適用於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項客戶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的規定。 範例:小額終老保險等特定保險種類的客戶不受到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項客戶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的限制。 6. 本條款規定了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成立的保險經紀人公司適用前二項規定。 範例: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成立的保險經紀人公司應遵守前述規定。 7. 本條款規定了經紀人公司及銀行發現不符合規定或違反客戶本意的情況時,應在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通知保險業及客戶進行補正或處置。 範例: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在發現客戶意願不符合規定或違反客戶本意的情況時,應在核保作業前通知相關方進行補正或採取有利於客戶的處置。 8. 本條款規定了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全程錄音或錄影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並保留錄音或錄影紀錄備查。 範例: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在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時應全程進行錄音或錄影並保存紀錄供查核使用,保存期限至少為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或保險業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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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3-1 條規定:「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將要保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應就下列事項,對客戶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