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經紀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 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
以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54條為題,該條是針對外國經紀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所應具備的條件進行規定。根據這項規則,外國經紀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2. 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且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 故外國經紀人機構若要在台灣設立分公司,必須具備上述兩個條件。 參考資料: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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