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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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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經紀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 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以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54條為題,該條是針對外國經紀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所應具備的條件進行規定。根據這項規則,外國經紀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2. 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且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 故外國經紀人機構若要在台灣設立分公司,必須具備上述兩個條件。 參考資料: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 分公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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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54 條規定:「外國經紀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