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55條,外國經紀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時,需要提交以下文件並經主管機關審核: 1. 外國經紀人公司許可申請書。 2. 外國經紀人機構在本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及經營業務範圍等證明文件。 3. 外國經紀人機構執行業務的重要負責人的姓名、國籍、職務和住所(或居所)的文件。 4. 外國經紀人機構在本國主管機關或機構的許可和董事會同意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的文件。 5. 外國經紀人公司的章程。 6. 營業計畫書。 7. 任用的保險經紀人的有效執業證照(或符合規則所定的資格條件)的影本,或相關執業證明文件。 8. 任用的保險經紀人的身分證明。 9. 預定的分公司經理人和任用的保險經紀人提供無有關情事的書面聲明。 10. 預定的分公司經理人的身分證明和符合董事長資格條件的證明。 11. 最近三年的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和綜合損益表。 12. 本國主管機關出具的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受罰紀錄之證明文件。 13.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提出的文件。 其中,營業計畫書至少應載明經營業務的理念、範圍、業務發展計畫、組織架構和工作職掌、招攬處理制度和程序、未來三年財務預測、場地設備概況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 如果某些書件受限於外國法令無法提供,應檢附相對應的文件。如果有些書件或其他記載事項不完備或不充分,申請可能會被駁回。駁回的申請可以在限期內補正,如果逾期未補正,則申請將被駁回。 另外,如果主管機關發現外國經紀人機構在提交的書件中有虛偽記載,主管機關有權撤銷其許可。 以上資料參考了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55條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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