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56條規定了外國經紀人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資金要求。其中,修正施行後的規定要求外國經紀人公司在申請設立分公司時,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的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如果申請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則最低營運資金要求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如果同時申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和再保險經紀業務,則最低營運資金要求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此外,修正施行前的規定則要求外國經紀人公司在申請設立分公司時,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的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萬元。如果申請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則最低營運資金要求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如果同時申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和再保險經紀業務,則最低營運資金要求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這些規定旨在保護保險經紀人的經營穩定性和財務能力,確保他們有足夠的資金來執行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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