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核准公司組織之外國經紀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與其本國業務種類相同之業務。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53條,主管機關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核准外國經紀人機構在台灣境內設立分公司,並且經營與其本國業務種類相同的業務。這表示外國經紀人機構可以在台灣成立分公司並從事相同類型的業務,前提是經主管機關核准。然而,關於具體的核准條件和程序,需參照相關法規和主管機關所制定的規則。由於該問題的參考資料對此條款並未提供具體內容,所以無法提供更詳細的回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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