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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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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准公司組織之外國經紀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與其本國業務種類相同之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53條,主管機關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核准外國經紀人機構在台灣境內設立分公司,並且經營與其本國業務種類相同的業務。這表示外國經紀人機構可以在台灣成立分公司並從事相同類型的業務,前提是經主管機關核准。然而,關於具體的核准條件和程序,需參照相關法規和主管機關所制定的規則。由於該問題的參考資料對此條款並未提供具體內容,所以無法提供更詳細的回答。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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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53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核准公司組織之外國經紀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與其本國業務種類相同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