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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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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充任或升任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者,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其不具備而充任或升任者,解任之。
  2. 2.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於升任或充任後始發生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解任之。
  3. 3.個人執業公證人或受公證人公司任用之公證人,有不符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46條的規定,該條共有三項內容: 1. 第一項規定指出,充任或升任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者,應符合該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如果負責人不符合這些規定卻充任或升任,則應予解任。 2. 第二項規定指出,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在升任或充任之後才發生在第六條第一項列舉的情況之一,也應予解任。 3. 第三項規定指出,個人執業公證人或被公證人公司任用的公證人,如果有不符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況,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業證照。 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公證人公司的負責人以及個人執業公證人的資格和要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根據最新的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負責人管理規則修正案,其對公證人公司的管理、負責人的資格要求以及公證人的執業資格都做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公證人的專業素質和執業行為的合法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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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46 條規定:「充任或升任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者,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其不具備而充任或升任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