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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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應訂定處理程序,並經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其處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含提報董(理)事會通過及執行單位)。 二、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含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三、內部控制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建立有效之投資管理及風險控管機制。 (二)保險業對被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具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應訂定經營管理相關內部作業規範。 (三)定期評估方式。 (四)績效分析。 四、內部稽核制度(含內部稽核架構、查核頻率、查核範圍、績效報告提報程序及缺失改善追蹤等)。 五、指定高階主管人員定期向董(理)事會報告辦理績效。 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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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應訂定處理程序,並經董(理)事會通過,在修正時也要經過董(理)事會的通過。這些處理程序至少應包括評估及作業程序、交易條件的決定程序、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指定高階主管人員向董(理)事會報告績效以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根據資料,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應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其中應建立有效的投資管理及風險控制機制,並應針對保險業對被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的情況,制定相關的經營管理內部作業規範。此外,還應定期進行評估,並進行績效分析。 此外,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還應設立內部稽核制度,包括內部稽核架構、查核頻率、查核範圍、績效報告提報程序及缺失改善追蹤等。指定的高階主管人員需要定期向董(理)事會報告他們的執行成果。 最後,還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也需要納入處理程序中,具體內容可以從相關主管機關的規定中得知。 這些處理程序的目的是確保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的運作符合法規要求,同時能夠有效管理風險和保護利益。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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