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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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險業與被投資事業之交易應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相關規定。 二、保險業應確實執行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列評估機制或內部規範。 三、被投資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七日內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 (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如因其變更致被投資事業實際從事之營業項目不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所稱保險相關事業之範圍時,保險業之相關處置措施及時程規劃。 (二)被投資事業之資本額或出資額變動致保險業或該保險業子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影響保險業對被投資事業或該保險業子公司對被投資事業間之控制與從屬關係者。 (三)須經被投資事業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或股東會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及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決議通過之重大財務業務決策事項。 (四)解散或停止營業。 (五)變更機構名稱、營業地址。 (六)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七)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 (八)發生重大違規案件或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 (九)其他違反公司治理或內部控制之重大事件。 四、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依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於資訊公開網頁之說明文件其他應記載事項項下公開揭露從事保險相關事業投資之被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名稱、投資金額及各年度投資損益情形,並每年更新一次。 五、提供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其他資料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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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第7條,保險業在進行保險相關事業投資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保險業與被投資事業之交易應符合保險法第146條之3及第146條之7相關規定。意思是保險業在與被投資事業進行交易時,需依法規定的相關規定。 2. 保險業應確實執行第4條第1項第7款至第9款所列評估機制或內部規範。這指的是保險業應該確實執行所列評估機制或內部規範,以保障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的合法性和風險控制。 3. 被投資事業在發生一系列情況後,應於事實發生後七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告相關資料。這些情況包括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被投資事業的資本額或出資額變動影響到保險業對該事業的控制與從屬關係、重大財務業務決策事項的通過、解散或停止營業、變更機構名稱或營業地址、重整、清算或破產等。 4. 財產保險業和人身保險業應分別依照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11條和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在資訊公開網頁上公開揭露從事保險相關事業投資的被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名稱、投資金額和各年度的投資損益情形,并每年更新一次。 5. 需提供主管機關要求提出的其他資料或文件。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第7條,公布日期:109年7月15日,生效日期:109年7月15日。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條文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條文
- 持有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揭露名詞
- 保險法 第 146 條條文
- 保險法 第 146-3 條條文
- 保險法 第 146-7 條條文
-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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